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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11月)2016-11-2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一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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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人员是指各事业部总经理、各
分公司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
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
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
会的有关决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
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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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
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
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至少
提前五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
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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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即时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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