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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11月)2016-11-2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一六年十一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其他人员是指各事业部总经理、各分公司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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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

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管人员和其他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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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

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

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五章     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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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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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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