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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11月)2016-11-2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一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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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

设立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项

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做出的抉择,是从

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批准投资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

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

员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

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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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

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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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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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即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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