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11月)2016-11-2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一六年十一月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
设立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项
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做出的抉择,是从
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批准投资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
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
员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
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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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
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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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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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即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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