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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1-2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其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对张丽华女士工作经历及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认为张丽华女士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相关工作经历,可以胜
任所聘任的工作,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同意聘任张丽华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对董事候选人马志远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之情形,未发现
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王瑞琪、黄振中、张力建
                                     2016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