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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12-21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6-073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审议事项
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
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沈广仟先生主持,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到 7 名,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 7 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董事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审议
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增补常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王瑞琪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将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规定,现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常明先生任职资格的认真审核,公司拟
增补常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津贴标准与第三届董事会


                                  1
独立董事一致。常明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聘任为公司独立董事后,
将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具
体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利德
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5)、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常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常明先生的有关材料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
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公 司 章 程 》 修 订 对 照 说 明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17 年 1 月 6 日(星期五)14:30 时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
开发区兴海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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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常明先生简历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2 月 20 日




                     3
附件:常明先生简历


    常明先生,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内
蒙古财经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
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1999 年至 2012 年,担任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2 年至今,担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6 年 10 月至今,兼任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常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有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也没有《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
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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