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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1-06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7-002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参加本次
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以公
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01 月 0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01 月 06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01 月 05 日 15:00
至 2017 年 01 月 0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
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1,31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79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1,28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72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沈广仟先生
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增补常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31,291,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4%;
       反对 20,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6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27%;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73%;
    弃权 0 股。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31,291,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4%;
    反对 0 股;
    弃权 20,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6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27%;
    反对 0 股;
    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7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01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