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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04-2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
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
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
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和《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
规定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规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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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
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当年盈利且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购建固定资产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
依据,但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
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的 20%。
       公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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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因特殊情况,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召开股东
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方案的决策机制
    (一)利润分配政策意见征集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公司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
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证券事务部应做好记录并
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需事先书面征询
全部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2、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
对利润分配的意见,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在全部外部监事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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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分配方案同意的基础上,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指派一名董事
向股东大会汇报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程序,以及
公司证券事务部整理的投资者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通过,并需获得全部独立董事的同意。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
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外部监事意见,并经
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
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六、公司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周期及决策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至少每五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
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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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回报计划。
    七、未尽事宜说明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八、生效与解释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本规
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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