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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与公司业绩情况相匹配,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同意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
管理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
效控制、监督作用;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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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
晰,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保证了公司内控活动的执行
及监督充分有效,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同意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聘请 2017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
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客观公正,表现出较高的职业水准。聘请中
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审计机构,有利
于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客观地向广大投资者展现公
司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聘请中勤
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7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
董事会决定其报酬。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对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考核与公司经营目标相吻合,有利于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
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方案。
       五、关于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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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充分结合公司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
展,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能够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对董事候选人丁耀良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之情形,未发现
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16 年度资产核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核销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政策要求,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
资产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同意公司本次资产核销事项。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6]22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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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九、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调整独立董事津
贴标准。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振中、张力建、常明
                                     2017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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