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7-035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 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 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9,37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4.123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8,63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47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7%。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沈广仟先生 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2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二) 关于公司《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三) 关于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四) 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3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五)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六) 关于聘请 2017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4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七)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八)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5 (九) 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十)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十一)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5 月 1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