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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8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7-035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
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
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9,37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4.123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8,63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47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7%。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沈广仟先生
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2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二) 关于公司《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三) 关于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四) 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3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五)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六) 关于聘请 2017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4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七)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八)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5
    (九) 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十)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十一)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360,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1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
    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5 月 1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