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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8年1月)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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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
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
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的商
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的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
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
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
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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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实施与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
模;
    (六)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
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
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委托理财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
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
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相关决策程序后,由公司总裁负责,组织财务
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负责。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受托人资信状况、
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
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裁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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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
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
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
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
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一条 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
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
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
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含)独立
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品种、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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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修改时亦同。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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