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18-04-25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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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5,295,040 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3,805,235 元。
第十三条:生产医疗器械Ⅲ类:Ⅲ-6840 体外诊断试剂、Ⅲ 第十三条:生产医疗器械Ⅲ类:Ⅲ-6840 体外诊断试剂、Ⅲ
-6840-3 免疫分析系统,Ⅱ类:6840-2 生化分析系统(医疗
-6840-3 免疫分析系统,Ⅱ类:6840-2 生化分析系统(医疗
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销售医疗器
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销售医疗器 械Ⅲ类: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Ⅱ类:临床检
械Ⅲ类: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Ⅱ类:临床检 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2 月 19 日);销售自产产品;医疗器械租赁;货物及
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2019 年 2 月 19 日);销售自产产品;医疗器械租赁;技术
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厂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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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法定减资程序,第六条修订事项系对前次公司章程修订的重述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出租办公用房、出 展经营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租厂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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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5,295,040 股,全部为人民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23,805,235 股,全部为人民币
币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为 3840 万股。 为 3840 万股。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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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法定减资程序,第十九条修订事项系对前次公司章程修订的重述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露。
前款所称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 前款所称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3.5.3 条规定应当由独 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3.5.3 条规定应当由独立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