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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5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与公司业绩情况相匹配,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 2018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
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客观公正,表现出较高的职业水准。聘请中
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审计机构,有利
于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客观地向广大投资者展现公
司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8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
管理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
效控制、监督作用;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形;
    3、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
晰,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保证了公司内控活动的执行
及监督充分有效,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公司《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对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经营目标相吻合,有利于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
约束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17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符合谨慎性原则,
计提方式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
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
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计提 2017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黄振中、张力建、常明
                                              201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