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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18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8-042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第七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必须经参加本次
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
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6,37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415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6,04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37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8%。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 JIN ZHAO
SHEN 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6,29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
    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表决结果:
    同意 4,73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72%;
    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6,29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
    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73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72%;
    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6,29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
    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73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72%;
    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6,29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
    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73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72%;
    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6,29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
    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73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72%;
    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18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
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6,29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
    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73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72%;
    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6,29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
    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73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72%;
    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