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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2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将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任期届满,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实际
控制人、大股东沈广仟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
JIN ZHAO SHEN、钱震斌、丁耀良、张海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 4 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未发现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
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上述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名 JIN ZHAO SHEN、钱震斌、丁耀良、张海涛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将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任期届满,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
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黄振中、张力建、常明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未发现其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其本人没有持有公司股份,也没有《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中不
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
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
定的情形。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2、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名黄振中、张力建、常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津贴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津贴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对胡剑飞先生工作经历及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胡剑飞先生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其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
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胡剑飞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任期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独立董事:黄振中、张力建、常明
                                   2018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