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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1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JIN ZHAO SHEN先生、丁耀良先生、张海涛先生、胡剑
飞先生、张丽华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
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经了解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
我们认为相关人员具备了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
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
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JIN ZHAO SHEN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
丁耀良先生、张海涛先生、胡剑飞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胡剑飞先
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张丽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
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拟实行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
    2、本次拟实行的股份回购是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
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
机制而做出的,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树立在资本市场良好
形象,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回购的必要性。
    3、本次拟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依法注销,回
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 1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
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
是可行的。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




                            独立董事:黄振中、张力建、常明
                                    2018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