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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11-09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利德曼
股票代码:300289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A幢四层433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A幢四层433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沈广仟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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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第一节 释义”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具
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 号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利德曼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利德曼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
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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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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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迈迪卡 指 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
                     指 沈广仟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迈迪卡及其一 指 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及沈广仟的合称
致行动人
利德曼、上市公司              指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凯得科技                      指 广州凯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翰辰                      指 珠海翰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国资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迈迪卡于 2018 年 2 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 4,300,000 股股份以及迈迪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卡于 2018 年 11 月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凯得科技转
                                 让上市公司 125,920,000 股股份的行为
                                 迈迪卡、沈广仟与凯得科技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就
                                 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共同签署的《沈广仟、北京迈迪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卡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凯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
                                 股份转让协议》
                                   迈迪卡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条件向凯得科技
标的股份                      指
                                   转让的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25,920,000 股股份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准则》                 指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该差异
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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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2775451309W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沈广仟
      注册资本                                           98万元
      经营期限                                 2005-05-24至2025-05-23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A幢四层433室
                          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迈迪卡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沈广仟                                 50                   51.02
           珠海翰辰                                48                   48.98
              合计                                 98                   100.00

     沈广仟持有迈迪卡 51.02%的股权,系迈迪卡的控股股东。珠海翰辰系沈广
仟之妹沈桂冬控股的企业,珠海翰辰与沈广仟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
在迈迪卡的生产经营及重大事务中与沈广仟保持一致。

      (三)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沈广仟为迈迪卡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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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姓名                                       沈广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31961*******
               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是,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居留权

      (二)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沈广仟持有迈迪卡 51.02%的股权,为迈迪卡的控股
股东,且沈广仟为迈迪卡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沈广
仟与迈迪卡互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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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解决自身资金需求,并考虑引入具有国
资背景的控股股东以更好地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其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资本市
场及自身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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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1、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2018年2月13日,迈迪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
4,300,000股股份,上市公司已于2018年2月14日披露《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2、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2018年11月9日,迈迪卡、沈广仟与凯得科技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迈迪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5,920,000股股份转让给凯得
科技。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迈迪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迈迪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迈迪卡         132,620,000            31.2927            2,400,000       0.5663
   沈广仟          89,530,000            21.1253            89,530,000      21.1253
     合计         222,150,000            52.4179            91,930,000      21.6916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均按423,805,235股进行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一)大宗交易方式权益变动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元/股)      (股)      (%)
  迈迪卡         大宗交易       2018-02-13           8.00       4,300,000    1.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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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议转让方式权益变动
       迈迪卡、沈广仟与凯得科技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受让方:广州凯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转让方: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沈广仟为迈迪卡的控股股东。除履行其自身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外,沈广仟
愿为迈迪卡履行本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标的股份和转让价格
       迈迪卡将所持有的利德曼 29.71%的股份(即 125,920,000 股股份)协议转
让给凯得科技,转让价格为 98,000 万元(大写:玖亿捌仟万元整)。
       3、股份转让先决条件
       凯得科技完成受让标的股份义务取决于以下条件(下称“股份转让先决条件”)
的满足。凯得科技可自行决定向迈迪卡发出书面通知放弃股份转让先决条件中的
任何一项或多项(而不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股份转让先决条件包
括:
       (1)在每个交割日,本协议的股份转让先决条件、条件 A、条件 B 和“迈
迪卡及沈先生的陈述与保证”列出的全部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在所有方面均为
真实、正确和准确,如同是在每个交割日当日做出的;
       条件 A:本协议一方现向他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a)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
       (b)每一方均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有法人
资格并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均拥有独立处分其资产的充分权利;
       (c)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
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d)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
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署的协议及获得的许可,
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或需要获得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
令或同意,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其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其有
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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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 B:迈迪卡及沈广仟向凯得科技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a)不存在对迈迪卡及沈广仟的,以及与迈迪卡及沈广仟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有关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b)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凯得科技披露的以外,迈迪卡及沈广仟就其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并未(亦不会)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且迈迪卡
及沈广仟为该等股份的合法、完全的所有权人;迈迪卡及其股东亦无对外负债导
致债权人可能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申请法院冻结标的股份;迈迪卡的股东有完全
的权利在迈迪卡股东会上行使股东表决权,同意将本协议项下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给凯得科技;
     (c)本协议签署及股份转让完成日,迈迪卡、沈广仟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
司均不享有任何债权、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款项,但沈广仟的关联自然人与上
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并在提供劳动/劳务过程中与上市公司发生的
劳动/劳务报酬等应收应付款项不受此限;
     (d)迈迪卡承诺,截至股份转让完成日,对本协议第 6.1 条所述的拟辞职
人员,上市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需进行离职奖励、补偿或赔偿的情形;本协议签
订后,上市公司亦不会增设此类安排;
     (e)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
础上新增负债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若因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之需要预计负债
超过上述限额的,应提前获得凯得科技书面同意;
     (f)确保本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不会进行违反协议附件 1“业务经营”
约定的行为。
     (2)迈迪卡、沈广仟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上市公司应均已在所有方面
履行和遵守了其在每个交割日当日或之前应履行或遵守的本协议及其附件包含
的一切约定、义务和条件;
     (3)本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迈迪卡已向凯得科技提交关于同意将标的
股份按本协议约定转让给凯得科技的股东会决议;
     (4)自本协议签署后,未发生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具有重大不利变化的
事件;
     (5)适用的中国法律项下或者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
让要求的所有批准应均已获得并保持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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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完成本协议项下拟订的全部交易所必要的所有第三方同意应均已获得
并保持合法有效;
     (7)除非经凯得科技另行同意,各交易文件均保持有效且未被修改;
     (8)迈迪卡和沈广仟应于第一次交割及第二次交割已向凯得科技交付一份
日期为每个交割日,并由迈迪卡和沈广仟(委托沈今钊,即 JIN ZHAO SHEN,加
拿大籍,护照号码 HG115***)签署的证明(下称“交割证明”),交割证明应
由迈迪卡(加盖迈迪卡公章及沈今钊作为其代表签字)及沈广仟(授权沈今钊)
签署。
     4、款项支付方式及交割
     (1)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凯得科技分三期向迈迪卡支付转让价。
     (a)定金及其支付
     迈迪卡及沈广仟向凯得科技提交签署的“证明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凯得科
技向与迈迪卡共管的(凯得科技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定金 104,386,408.79 元。
迈迪卡将定金仅可用于偿还所欠质押权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风证
券”)的融资本息余额,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按照迈迪卡、凯得科技及天风证券
三方签订的《三方协议》执行。
     天风证券指定银行账户收到凯得科技支付的上述款项,视为迈迪卡已经收到
凯得科技支付的定金。定金支付后,迈迪卡不履行本协议向凯得科技转让标的股
份的,应向凯得科技双倍返还定金;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凯得科技名下后,定金
转为首期款。
     (b)第二期款及其支付

     凯得科技于首次交割完成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凯得科技向与迈迪卡共管
的(凯得科技名下)银行账户支付第二期转让价 323,040,528.95 元。迈迪卡应
将第二期款首先用于偿还所欠质押权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
建投证券”)的融资本息余额,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按照迈迪卡、凯得科技及中
信建投证券三方签订的《三方协议》执行。中信建投证券解除标的股份质押之前,
迈迪卡不得将第二期款用于其他用途。定金超过迈迪卡所欠天风证券融资本息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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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部分和第二期款超过迈迪卡所欠中信建投证券的融资本息余额的部分,应于
支付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支付至约定的迈迪卡指定银行账户。

     (c)第三期款及其支付
     凯得科技应于第二次交割完成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迈迪卡支付第三期
款 552,573,062.26 元。
     (2)交割
     迈迪卡将标的股份分二次过户给凯得科技,第一次过户给凯得科技的股份数
量为 54,920,000 股;第二次过户给凯得科技的股份数量为 71,000,000 股。相应
地,标的股份转让交割分两次进行,每次应于股份过户至凯得科技名下之日后的
第三个工作日(“交割日”)在凯得科技注册地址(或者各方互相书面约定的其
他时间或地点)进行。
     5、其他特别约定
     (1)关于上市公司治理
     (a)各方同意,迈迪卡及沈广仟须促使原由其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中的二
名现任董事(含董事长)、所提名监事中的一名现任监事及原由上市公司董事会
提名独立董事中的二名独立董事于本协议约定的第二次 71,000,000 股股份过户
至凯得科技名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提交辞职申请;迈
迪卡及沈广仟并应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凯得科技名下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期限内召开临时会议,通过决议聘任凯得科技推荐的人选担任上市公
司的财务总监,并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将凯得科技提名的董事(两名股权董
事、两名独立董事)及监事人选分别选举为上市公司董事和监事。迈迪卡及沈广
仟承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上无条件支持凯得科技提名或推荐的
董事(含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及财务总监人选并促使该等人员当选。迈迪
卡及沈广仟承诺促使上市公司聘任凯得科技推荐的人选担任上市公司的风控总
监(非高级管理人员)。凯得科技提名的董事(含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
财务总监相应被选举或聘任为上市公司董事(含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及财
务总监之日为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下称“股份转让完成日”)。

     (b)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凯得科技名下后 6
个月,除本协议约定的人员调整外,迈迪卡及沈广仟应共同促使上市公司现有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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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团队不发生重大变化,但管理团队人员发生以下舞弊、违法违规等损害上市公
司合法利益的情形除外: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或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2)严重违反与上市公司所签劳动合
同规定的;3)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第五章第(4)项约定的事项除外);
4)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管职务,或证券市场禁入的;5)违反法律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

     (c)自迈迪卡收到凯得科技支付的定金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凯得科技名
下之日,迈迪卡将其就标的股份享有的股东表决权全权委托给凯得科技行使。
     (d)迈迪卡与沈广仟承诺,本协议签订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凯得科技名下
之日起八年内: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也不协助第三方取得上市
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如迈迪卡、沈广仟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增持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之和(包括通过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获得的股
份)不得高于凯得科技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且迈迪卡、沈广仟及其一致行
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与凯得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之差不得少于百分之五(按两者分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差额除以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计算所得的比例),否则,迈迪卡、沈广仟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 60 日
内以合法形式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保证符合上述股份比例差额要求,
但因凯得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主动减持或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份比例差额
少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不受此限; 3)不会以任何方式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或取得
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关于竞业禁止和服务期限
     (a)不竞争:迈迪卡、沈广仟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的 8 年内,其不
应,无论直接或间接地、无论为该其自身利益或作为他人的代理人,在从事竞争
业务的任何实体中拥有股权、参与管理、控制或融资,或受雇于该实体,或成为
该实体的顾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服务。
     (b)不招揽:迈迪卡、沈广仟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的 8 年内,其不
应,直接或间接:1)诱使上市公司的任何客户、经销商或者供应商(x)成为从事
任何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人的客户、经销商或者供应商,或者(y)停止与
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任何下属公司进行商业上的往来,或者(z)协助任何人采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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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前述(x)或者(y)条款中描述的行动;或者 2)诱使上市公司的任何雇员离开上
市公司或者接受任何其他的雇佣或者职位,或者协助任何其他人雇佣该等雇员。
     (c)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竞业禁止:迈迪卡及沈广仟承诺,为保
证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核心竞争优势,其将促使上市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
技术人员(包括沈今钊、张海涛、丁耀良、张丽华、张立峰、孙茜(身份证号码:
12010319****104523)等)于标的股份过户至凯得科技名下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上
市公司签订不短于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与上市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
《保密协议》,该等协议条款和形式应令凯得科技满意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
关系的业务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 2)在从上市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在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
业中担任职务或为其提供咨询、顾问等服务; 3)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为每年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其离职前一年工资总额的 50%。
     (3)担保
     (a)沈广仟同意及承诺,为迈迪卡履行本协议项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迈迪卡于本协议项下应付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
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
     (b)本协议签订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凯得科技名下之日起三年内,迈迪卡
和沈广仟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不低于 5%。否则,其两方应按少于 5%比例
部分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市值金额(以减持至 5%以下之日的上市公司股份收市价
计算)向凯得科技支付违约金。由于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导致迈迪卡和沈广仟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低于 5%的情况下,在前述三年内,迈迪卡和沈广仟
不得进一步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沈广仟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导致迈
迪卡和沈广仟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低于 5%的情况下,在前述三年内,迈
迪卡和沈广仟不得进一步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上所述减持包括迈迪卡
及/或沈广仟主动减持及被债权人处置该等股份等任何情形下导致的股份减持。
     (4)保密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
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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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
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5)违约责任
     (a)迈迪卡及沈广仟如发生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将构成其在本协议项下
之违约:1)违反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条款;2)迈迪卡、沈广仟的关联方或一
致行动人存在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
     (b)迈迪卡及沈广仟存在或发生违约行为的,凯得科技有权按本协议约定
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迈迪卡及沈广仟赔偿或补偿因此给凯得科技及/或上市公
司造成的损失。
     (6)股份转让涉及的其他费用负担
     标的股份转让之税费,由转让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标的股
份解除质押费用由迈迪卡承担,标的股份过户至凯得科技名下所需其他费用均转
让双方各自承担。
     (7)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协议方为法人的,由法人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协议方
为自然人的,由授权代表签字)之日成立,并于广州市国资委批准之日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的情况
     除《股份转让协议》及迈迪卡与凯得科技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外,本
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沈广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89,530,000股股份,并通过其
控 制 的 迈 迪 卡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132,620,000 股 股 份 , 合 计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222,1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4179%,沈广仟及其配偶孙茜为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凯得科技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凯得科技将持有上市公司125,9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29.7118%,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暨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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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存在权利
受限的情况,且减持行为已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
标 的 为 125,920,000 股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 截 至 本 报 告 书 签 署 日 , 迈 迪 卡 持 有
128,32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2781%,其中126,319,994
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于交割日
前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登记。



六、本次权益变动其他需披露事项
     1、在本次权益变动(协议转让方式)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凯得科技的主
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凯得科技主体合法、
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3、标的股份协议转让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本次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由转让双方按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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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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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迈迪卡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凯得科技已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该协议尚需广州市国资委审批方可生效,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
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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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67855500
     联系人:张丽华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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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沈广仟

                                                    签署日期: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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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沈广仟

                                                     签字:

                                                    签署日期: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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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                                      北京市北京经济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技术开发区兴海
             限公司                                                    路5号
股票简称          利德曼                             股票代码          300289
                                                                       北京市北京经济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技术开发区西环
                  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人名称                                               注册地            南路18号A幢四
                                                                       层433室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实际控制人
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 1、迈迪卡
人及其一致行 持股数量:132,620,000 股;持股比例:31.2927%
动人披露前拥 2、沈广仟
有权益的股份 持股数量:89,530,000 股;持股比例:21.1253%
数量及占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 合计持股:222,150,000 股;持股比例:52.4179%
份比例
                  1、迈迪卡
                  持股数量:2,400,000 股;持股比例:0.5663%;变动比例:减少
本次权益变动
                  29.7118%
后,信息披露
                  2、沈广仟
义务人及其一
                  持股数量:89,530,000 股;持股比例:21.1253%;变动比例:0
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合计持股:91,930,000 股;持股比例:21.6916%;变动比例:减
量及变动比例
                  少 29.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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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其他   √
人是否拟于未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决定
来 12 个月内
                  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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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沈广仟

                                                    签署日期: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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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沈广仟

                                                     签字:

                                                    签署日期:2018年11月9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