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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0-04-03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及关联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
2019 年(即“本报告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和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进行以下专项说
明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23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利德曼
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
    一、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二、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新增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
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违规
对外担保情况。
    三、本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力
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广州黄埔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亦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是以公司利
益最大化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为基本点,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遵循
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确定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在 2019 年不存在其他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行为。




                                 独立董事:张力建、王艳、吴琥
                                              2020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