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利德曼: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6-03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0-042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以公告形
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6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3: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
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6,665,8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2.28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6,665,8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850%。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7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0,391,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73%。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21,051,985 股,其中公司
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3,253,65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 417,798,335 股)。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林霖先生主
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罗浩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5,560,2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742%;
    反对 88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013%;
    弃权 2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9,286,1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608%;
    反对 88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22%;
    弃权 2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71%。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月明律师、魏学全律师
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
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