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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6-15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规范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
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综合
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
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和《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公司《北
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
流状况、资金需求、股东的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
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额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征询社
会公众投资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证券事务部应
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
润分配的意见,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在全部外部监事对利润分
配方案同意的基础上,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指派一名董事向股
东大会汇报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程序,以及公司
证券事务部整理的投资者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
以下原则: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通过,并需获得全部独立董事的同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
分听取外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
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予以支持。
    六、公司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周期及决策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所处发
展阶段、未来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与机制,进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
比例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至少每五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
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
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七、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八、生效与解释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