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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6-15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
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关
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
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
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涉
及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
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认购对象
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
股东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科控”)。根
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文件,按照认购上限计算,本次发
行完成后,高新科控拥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可能将超过30%。鉴于高新
科控已承诺,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高新科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超过30%,则
高新科控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
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
条之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高新科控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有
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对该
等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力建、王艳、吴琥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