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16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0-110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以公告
形式发出,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20-107)、《关于增加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3: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
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5,726,1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2.06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5,725,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59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40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25,972,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64%。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21,051,985 股,其中公司
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3,253,65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 417,798,335 股)。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凯翔先生
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0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
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4,622,6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720%;
反对 1,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28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4,868,5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12%;
反对 1,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8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免去罗浩波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4,629,7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761%;
反对 1,09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23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4,875,6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785%;
反对 1,09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1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注:罗浩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其原定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2021 年 7 月 12 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邵潇潇律师、孙昱坤律师现场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