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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8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
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及《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的调整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四、关于《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发行对象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新科控”)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不会对上市公
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五、关于《关于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

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
填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 资 本 市场 中 小投 资 者 合法 权 益保 护 工 作的 意 见》 ( 国 办发

[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以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前述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切实可行,有利于
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张力建、王艳、吴琥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