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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2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
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广州利德曼重新签订房屋租
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利德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

州利德曼”)与关联方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开发区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为了保证租赁房

屋长期稳定性和公司已投入资源的使用率,是广州利德曼经营办公所
需,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属正常商业行为,有利于保
持广州利德曼持续发展与稳定经营。关联方广州凯云物业服务有限公

司作为广州利德曼所租赁房屋的园区物业管理方,统一对的水电费分
摊计费方式调整为“按实际用水用电量分摊”,调整后的水电费收费
方式更为客观、合理。广州利德曼基于上述调整重新与公司关联方签
订房屋租赁相关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2、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关联董事王凯翔、于钦江
均已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广州利德曼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
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张力建、王艳、吴琥

                                            202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