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利德曼: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3-1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伟律师、
亢苹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
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
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星期五)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
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附有《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参会股东登记表》和《授权委托书》(模板)。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程序、通知方式和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北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凯翔主
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126,76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341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21,051,985 股,其中公
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3,253,65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
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 417,798,335 股)。其中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 17
人,代表股份 84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2026%。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对中小投资者(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投票活动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
据统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杨政和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26,18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419%;

    反对 58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1.4080%;反对 580,70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已获
得《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
                                                        王伟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彭雪峰                            亢苹




                                                       2021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