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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琥)2021-04-2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吴琥
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本人在 2020 年度担任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期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认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客观、
公正参与决策,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会议议案,对公司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智囊作用,积极为公司稳定健康发
展建言献策,努力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0 年度本人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3次董事会和5次股东大会,
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总计次数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
                                                   次数     数       次未出席
  董事会       13         13            13           0      0            否
 股东大会      5           5               5        0       0          否


    2020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认真履行了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在召开会议之前,在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的配合下,及时获取会议审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在会
议上,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
出合理化建议,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人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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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
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2020年度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0 年度,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诚信、勤勉、
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在公司做出决
策前,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0 年 4 月 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对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对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及关联交易情况作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5 月 1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对《关于调减公司对广州黄埔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对《关于补选罗浩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关于调减公司对广州黄埔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20 年 6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提请股东大
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
    对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公司创业板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和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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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创
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以要约收购
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
补措施、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发表
了独立意见。
    (四)2020 年 7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的议案》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五)2020 年 8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对补选王凯翔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六)2020 年 8 月 1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对与广州凯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专利许可、再许可、质押交
易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作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七)2020 年 9 月 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的事项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八)2020 年 10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对广州利德曼向关联方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
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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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2020 年 11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对公司聘请 2020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的事项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十)2020 年 12 月 4 日,对关于股东增加 2020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相关事项暨《关于免去罗浩波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
    (十一)2020 年 12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对审核杨政和女士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的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三、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一)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公司各项制度的规定,主持了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标
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对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履行了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专业职责。
    (二)在提名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制度》、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提名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对公司董事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履行了提名委员会
委员的专业职责。
    (三)在审计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参与了审计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并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年度报告、季报、中期报
告等事项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按照《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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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
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度审计
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了审计的独立性。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20 年度,本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相关义务,积
极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及公平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本人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报告期内,本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做好独立董事日
常工作,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状况、规范化运作水平等。积
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于提交审议的各项议案,能
够认真核实实际情况,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询问,
同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审议的事项做出公正判断,独立、客观、审慎地
行使表决权;
    (三)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平时的学习积累结合具体工作内容,
不断加深了对相关法规特别是涉及规范公司治理、保护社会公众股股
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逐步提高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四)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本人详实地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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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通过深入生产
车间、走访研发人员,对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新产品的研发流
程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为目标,努力提升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科学
合理,报告期内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020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其他时间,多次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涵
盖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同时,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充分与公司管理
层沟通,听取管理层关于生产经营、公司发展战略、投资方向、研发
情况等方面的汇报;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
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
时了解和掌握。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0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新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通过
学习和培训,加深本人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规范法人治理
结构的认识和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推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七、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20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没有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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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综上所述,2020 年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
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均坚持事先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
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1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认真学习相关法
律法规,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强与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增
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
法权益,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特此报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琥
                                           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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