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21-04-2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勤信专字[2021]第 04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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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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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勤信专字[2021]第 0493 号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曼公
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核查了后附的
利德曼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扣除情况
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利德曼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
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利德曼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为了更好地理解利德曼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利德曼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编制扣除情况表,并保证
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利德曼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
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
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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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利德曼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核查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利德曼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国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述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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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编制单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营业收入 471,510,962.68 515,143,483.47
减: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21,921,183.83 17,238,969.47
其中:租赁收入 16,692,989.00 14,953,046.37
技术服务、经销权及其他 5,228,194.83 2,285,923.10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449,589,778.85 497,904,514.00
法定代表人:王凯翔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欧阳旭 会计机构负责人:欧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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