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 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对上述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力建、王艳、吴琥 202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