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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9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
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及
关联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2021 年度(即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子公司租赁房屋的关联交易
    2020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利德曼医疗科技有限
公司(简称“广州利德曼”)与公司关联方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后已更名为“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开发
区控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向开发区控股租赁了建筑面积共计
6,532.70 ㎡的房屋,免租筹建期 90 天,首年租金 287,438.80 元/月,
租金按每年递增 3%计,同时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广州凯云物业服务
有限公司(简称“凯云物业”,系公司关联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管理费 39,196.20 元/月。广州利德曼后因实际经营需要,于
2021 年 3 月 1 日与开发区控股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与凯云
物业重新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租赁期限变更为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15 日止。
    (2)公司向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
票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经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
复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 2021 年 8 月完
成向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
126,213,152 股,募集资金总额 556,600,000.32 元。
    (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2021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2021 年
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合理;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亦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
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
管理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
效控制、监督作用;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形;
    3、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
晰,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保证了公司内控活动的执行
及监督充分有效,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关规定,综合考虑
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经营发展实际,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关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管理
事项履行了相应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体现
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
销资产后能公允的反映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财务状况、资产
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六、关于聘请 2022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
审计原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保持了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相关聘用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将选择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性的保本型产品,有
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事项。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闲置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
使用效率,充分保障股东利益。上述资金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
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审批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




                               独立董事:王艳、张志谦、安娜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