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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12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2-02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4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2 日

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

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7,943,8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25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通过现场或视频方

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7,943,8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533%。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9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5,81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63%。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凯翔先生
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34,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92%;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98%;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70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3%;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9%;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34,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92%;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98%;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70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3%;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9%;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34,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92%;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98%;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70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3%;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9%;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34,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92%;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98%;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70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3%;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9%;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34,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92%;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98%;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70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3%;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9%;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34,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92%;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98%;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70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3%;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9%;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2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
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34,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92%;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98%;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70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3%;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9%;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伟律师、唐慧敏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网络投票细则》、《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