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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德赛系统、德赛产品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2-10-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控股子公司德赛系统、德赛产品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
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曼”、“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利德曼收购控股子公司德赛
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系统”)、德赛诊断产品(上海)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产品”)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具体情
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利德曼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与德赛系统的少数股东 DiaSys Diagnostic
Systems GmbH(以下简称“德国德赛”)、丁耀良、钱盈颖,以及与德赛产品的
少数股东德国德赛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13,950
万元收购德国德赛、丁耀良、钱盈颖合计持有的德赛系统 30%股权,以自有资金
人民币 1,050 万元收购德国德赛持有的德赛产品 3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
司将分别持有德赛系统、德赛产品 100%股权,德赛系统、德赛产品将成为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变更。

    本次交易对方之一丁耀良现任公司副总裁,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故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为 2,325 万元。

    (二)审批程序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德赛系统、德赛产品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


                                   1
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明确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DiaSys Diagnostic Systems GmbH

    法定地址:Alte Strasse 9, D-65558 Holzheim (bei Limburg), Germany

    注册资本:2,000,000 欧元

    法定代表人:GNTHER GORKA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业务:用于常规和特殊诊断的临床化学和免疫比浊试剂以及用于患者测
试的自动化临床化学分析仪、半自动化分析仪和 POC 仪器等

    实际控制人:Günther Gorka

    股东信息: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Gorka-Holding GmbH                         61
   2                    Dr. Manfred Probst                        19
   3              DiaSys Diagnostic Systems GmbH                  10
   4                       Maria Probst                           5
   5                     Dr. Martin Probst                        5

    德国德赛与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丁耀良,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1011019**********

    3、钱盈颖,中国香港,身份证明:R36****(*)

    丁耀良、钱盈颖与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丁耀良现任公司副总裁,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德国德赛、钱盈颖与公司不存

                                          2
在关联关系。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德赛系统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9 年 12 月 28 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天雄路 588 弄上海国际医学园现代商务园 16 号
楼

     注册资本:120 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王凯翔

     经营范围:研制、开发、生产医学临床诊断试剂及临床诊断用实验室检测仪
器设备和附件,销售自产产品,医疗器械、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
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的
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从事生物科技、
医疗科技(医疗诊断、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除外)、化工
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自有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自有设备租赁,商务信息咨询。(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和相关专项管理的按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收购前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70
     2             DiaSys Diagnostic Systems GmbH            22
     3                        丁耀良                          5
     4                        钱盈颖                          3

     收购后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如下:

                                        3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100

    3、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22 年 7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22 年 1-7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资产总额               299,796,089.09          303,250,044.10         254,069,288.80
负债总额                  9,492,120.36          21,184,230.81          14,302,748.49
净资产                 290,303,968.73          282,065,813.29         239,766,540.31
应收款项总额            45,198,590.59           56,173,955.82          58,438,634.29
营业收入                59,744,547.13          155,315,833.40         141,555,032.32
营业利润                  9,125,777.18          49,437,168.04          41,010,645.42
净利润                    8,238,155.44          42,299,272.98          36,111,049.29
经营活动产生的
                          3,052,778.93          47,828,659.43          41,667,339.17
现金流量净额

    4、资产权属及对外担保情况

    德赛系统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
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程序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德赛产品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德赛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 年 8 月 21 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爱都路 253 号 4#楼 2 层 A 部位

    注册资本:50 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丁耀良

    经营范围:研制、开发、生产医学临床诊断试剂及临床诊断用实验室检测仪
器设备和附件(限二类医疗器械:医用体外诊断试剂),销售自产产品;上述产
品同类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区


                                         4
内以医用仪器设备和附件为主的仓储(除危险品)分拨业务及提供相关产品的技
术咨询、售后服务;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咨询服务;
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及商品展示。(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
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收购前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70
   2              DiaSys Diagnostic Systems GmbH                       30

    收购后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100

    3、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22 年 7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22 年 1-7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资产总额                41,486,229.55           42,316,750.43          38,987,320.99
负债总额                  1,457,711.42           2,393,752.46               876,505.93
净资产                  40,028,518.13           39,922,997.97          38,966,996.27
应收款项总额              1,252,429.84           5,486,561.59               294,199.38
营业收入                  1,316,930.00           8,293,041.98           6,272,633.00
营业利润                    84,557.75              858,202.52               902,105.57
净利润                     105,520.16              956,001.70               858,373.20
经营活动产生的
                          1,335,649.22          -1,941,232.06           9,400,949.43
现金流量净额

    4、资产权属及对外担保情况

    德赛产品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
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程序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5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和德国德赛共同指定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
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
自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止。

    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公正、
客观的原则,履行了资产评估程序,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得
出如下结论:

    1、德赛系统资产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德赛系统总资产账面值 30,325.00 万元,评估值 35,927.25
万元,评估增值 5,602.24 万元,增值率 18.47%。负债账面值 2,118.42 万元,评
估值 2,118.42 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值 28,206.58 万元,评估值 33,808.83
万元,评估增值 5,602.24 万元,增值率 19.86%。

    采用收益法,德赛系统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 28,206.58 万元,评估值 64,900.00
万元,评估增值 36,693.42 万元,增值率 130.09%。

    2、德赛产品资产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德赛产品总资产账面值 4,231.68 万元,评估值 4,235.69
万元,评估增值 4.01 万元,增值率 0.09%;负债账面值 239.38 万元,评估值 239.38
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值 3,992.30 万元,评估值 3,996.31 万元,评估
增值 4.01 万元,增值率 0.10%。

    采用收益法,德赛产品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 3,992.30 万元,评估值 3,995.24
万元,评估增值 2.94 万元,增值率 0.07%。

    3、评估结果的选取

    (1)德赛系统评估结果的选取

    从评估本身来看,资产基础法一般是判断资产投入价值的基本方法,其结果
反映的是各项资产投入到企业的现时价值;收益法以判断整体企业的获利能力为
核心,反映企业价值和股东权益未来可获取的价值。

                                      6
    被评估企业属于体外诊断行业,其价值不仅体现在评估基准日存量实物资产
及可辨认无形资产上,更多体现于被评估企业所具备的产品优势、市场地位、客
户资源、团队优势等方面。在行业政策及市场需求能够支持被评估企业业务稳定
增长的大趋势下,收益法评估结果能够更加充分、全面地反映被评估企业的整体
价值,故其较账面净资产出现增值是基本合理的,收益法相对于资产基础法而言,
更能够全面、合理地反映被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即德赛系统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为 64,900.00 万元。

    (2)德赛产品评估结果的选取

    资产基础法从资产重置的角度反映了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结合本次评估情
况,被评估单位详细提供了其资产负债相关资料、评估师也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
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我们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评估。

    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角度分析了德赛产品未来年度的经营状况,
更能充分、全面的反映被评估单位的整体价值。因此相对而言,收益法评估结果
较为可靠,因此本次评估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德赛产品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3,995.24 万元。

    本次交易价格以上述评估值为定价参考,经公司与标的公司少数股东共同协
商确定。公司以 10,230 万元收购德国德赛持有的德赛系统 22%股权,以 2,325
万元收购丁耀良先生持有德赛系统 5%股权,以 1,395 万元收购钱盈颖女士持有
德赛系统 3%股权;以 1,050 万元收购德国德赛持有的德赛产品 30%股权。本次
交易价款合计金额为 15,000 万元。交易价格不会损害非关联方利益,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与德赛系统少数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

    2、DiaSys Diagnostic System GmbH(转让方,德国德赛)


                                   7
    3、丁耀良(转让方)

    4、钱盈颖(转让方)

    5、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协议中称“公司”)

    每一转让方及受让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二)协议签署背景

    1、根据德国德赛、丁耀良、钱盈颖和利德曼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签订的一
份经修订和重述的合资经营合同(“合资合同”),德国德赛、丁耀良和钱盈颖均
有权行使强制出售权,要求利德曼根据德赛系统合资合同项下第 5.4 条(强制出
售权)之约定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德赛系统股权。

    2、鉴于转让方希望行使其在德赛系统合资合同项下约定的强制出售权,在
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各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出售并转让,受让方拟自
各转让方处购买并受让,转让方持有的德赛系统的被转让股权(“本次交易”)。

    (三)股权转让和收购价款

    1、受让方同意以收购价款(人民币 139,500,000 元)向各转让方购买且各转
让方同意出售其所合计持有的被转让股权(对应公司 360,000 美元注册资本)以
及被转让股权附带的所有权利和权益及义务,且该等被转让股权应不存在任何留
置权、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性质的权利负担。

    2、作为购买被转让股权的对价,受限于本协议的约定,受让方应当分 2 次
向各转让方支付相应份额的收购价款。受让方应向各转让方合计支付的第一期款
项应占全部收购价款的 95%(即人民币 132,525,000 元,下称“第一期款项”),
受让方应向各转让方合计支付的第二期款项应占全部收购价款的 5%(即人民币
6,975,000 元,下称“第二期款项”)。收购价款、第一期款项和第二期款项在各
转让方之间的分配方式如下:

             应收收购价款     第一期款项       第二期款项       对应的被转让
 转让方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股权
 德国德赛       102,300,000       97,185,000        5,115,000           22%
  丁耀良         23,250,000       22,087,500        1,162,500            5%


                                    8
  钱盈颖         13,950,000       13,252,500         697,500           3%
  合计          139,500,000      132,525,000       6,975,000          30%

    3、各方认可,收购价款的确定依据是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进
行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基准日”)的资产评估。中联资产评估
集团有限公司系由德国德赛和利德曼共同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基准日至交割
日的期间内,公司全部累计利润或损失均自交割日起归利德曼所有。

    4、就任一转让方出售的被转让股权的任意部分,其他转让方特此同意,不
可撤销地放弃其购买前述被转让股权部分的优先购买权。

    (四)先决条件

    1、受让方交割先决条件。受让方履行其就本次交易进行交割的义务应以下
列每一项条件(“受让方先决条件”)完成或经受让方豁免为前提。

    (1)本次交易已经得到利德曼董事会、股东大会的适当批准;

    (2)本次交易已经得到德国德赛内部的适当批准(如适用);

    (3)本次交易已于有权国资部门备案完成或已被批准(如适用);

    (4)为本次交易所需的文件或证明已获颁发:

    (5)德国德赛、德赛系统和德赛产品和利德曼已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2、转让方交割先决条件。各转让方完成交割应以下列每一项条件(“转让方
先决条件”,与受让方先决条件合称为“先决条件”)完成或经该转让方豁免为前
提:

    (1)本次交易已经得到利德曼董事会、股东大会的适当批准;

    (2)本次交易已经得到德国德赛内部的适当批准(如适用);

    (3)为本次交易所需的文件或证明已获颁发;

    (4)德国德赛、德赛系统和德赛产品和利德曼已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五)交割和支付



                                    9
    1、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书面约定,交割应当在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一项
先决条件被满足或被豁免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的任何其他
日期(“交割日”)在各方约定的地点进行。

    2、各方应于交割日完成或促使其各自的相关人员完成以下事项:受让方根
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各笔第一期款项至各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公司出具更新后股
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证明截至交割日利德曼已成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市监局就
变更各转让方任命的董事进行变更登记所需文件;终止协议应由协议各方于交割
日适当签署。

    3、自签署日届满六个月之日起,如转让方已满足以下条件或受让方豁免该
等条件,受让方应于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各笔
第二期款项至各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1)仅针对钱盈颖,钱盈颖应促使钱震斌
根据公司书面要求提供不少于两场与公司业务和产品战略相关的培训;(2)仅针
对丁耀良,(i)自交割日后的三个月内,以等额于丁耀良在本次交易中可获得的
全部收购价款的 30%现金(即:人民币 6,975,000 元),在公开市场上增持利德曼
的股票,且(ii)自交割日起,除非利德曼要求免除或者辞任,其应继续担任公
司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尽最大努力维持公司业务运营和供应关系
的稳定,以保证公司盈利能力。

    4、在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日全额支付第一期款项后,被转让股权
的所有权应转移至受让方所有,受让方是被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人,并不受任何
妨碍地享有该等被转让股权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德国德赛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承
诺,在其收到第一期款项后,定金(指公司就特定产品依据利德曼、德国德赛、
公司和德赛产品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签署的《临时订货备忘录》,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已累计向德国德赛支付的金额为 1,584,214.95 欧元的定金)应当自动
转为预付款用以抵扣公司在签署日后向德国德赛下达的新订单对应款项。

    5、各方认可收购价款包括了所有转让方应付的预提所得税。

    (六)终止

    本协议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如果交割未在最终期限日或之前发生,各


                                    10
转让方,就其持有的被转让股权而言,有权终止本协议。无论是否存在其他约定,
如本协议依据本条终止,则在不影响本协议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的情况下,定金应自最终期限日后的次日起归属于德国德赛所有。

    (七)违约及赔偿责任

    1、构成违约的每一方(“违约方”)同意对另一方(“守约方”)因违约方对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进行赔偿并使其免于损害。

    2、本协议中陈述、保证和承诺条款所述的各项陈述和保证应于交割后一年
内仍然持续有效。

    3、各方同意,对于因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而对各转让方提出的任何索赔,
各转让方对受让方根据本协议提出的所有此类索赔的全部责任上限为该转让方
实际收到的收购价款相应部分的 30%。

    4、为免疑义,终止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得免除各转让方或受让方就违反
本协议中保证、陈述或承诺而应承担的责任,或阻止任一转让方或受让方根据本
协议寻求救济。

    (八)其他

    本协议自以下前提满足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且本次交
易已经利德曼股东大会批准。

    六、公司与德赛产品少数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

    2、DiaSys Diagnostic System GmbH(转让方,德国德赛)

    3、德赛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协议中称“公司”)

    (二)交易背景

    1、根据德国德赛和利德曼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签订的一份公司的经修订和
重述的合资经营合同(“合资合同”),德国德赛有权行使强制出售权,要求利德

                                   11
曼根据公司合资合同项下第 5.4 条(强制出售权)之约定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公司股权。

    2、鉴于转让方希望行使其在公司合资合同项下约定的强制出售权,在遵守
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出售并转让,受让方拟自转让方
处购买并受让,转让方持有的公司的被转让股权(“本次交易”)。

    (三)股权转让和收购价款

    1、根据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方同意以收购价款人民币 10,500,000
元向转让方购买且转让方同意出售其所持有的被转让股权(对应公司 150,000 美
元注册资本)以及被转让股权附带的所有权利和权益及义务,且该等被转让股权
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性质的权利负担。

    2、作为购买被转让股权的对价,受限于本协议第 4 条的约定,受让方应当
在交割时向转让方支付收购价款。

    3、各方认可,收购价款的确定依据是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进
行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基准日”)的资产评估(“资产评估”)。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系由德国德赛和利德曼共同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自
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内,公司全部累计利润或损失均自交割日起归利德曼所
有。

    (四)先决条件

    1、受让方交割先决条件。受让方履行其就本次交易进行交割(“交割”)的
义务应以下列每一项条件(“受让方先决条件”)完成或经受让方豁免为前提:

    (1)本次交易已经得到利德曼董事会、股东大会的适当批准;

    (2)本次交易已经得到德国德赛内部的适当批准(如适用);

    (3)本次交易已于有权国资部门备案完成或已被批准(如适用);

    (4)为本次交易所需的文件或证明已获颁发;

    (5)德国德赛、德赛系统和德赛产品和利德曼已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12
    2、转让方交割先决条件。转让方完成交割应以下列每一项条件(“转让方先
决条件”,与受让方先决条件合称为“先决条件”)完成或经转让方豁免为前提:

    (1)本次交易已经得到利德曼董事会、股东大会的适当批准;

    (2)本次交易已经得到德国德赛内部的适当批准(如适用);

    (3)为本次交易所需的文件或证明已获颁发;

    (4)德国德赛、德赛系统和德赛产品和利德曼已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五)交割和支付

    1、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书面约定,交割应当在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一项
先决条件被满足或被豁免(根据条款应当在交割时满足的先决条件除外,但须满
足或豁免该等先决条件)后的第三(3)个工作日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的任何
其他日期(“交割日”)在各方约定的地点进行。

    2、各方应于交割日完成或者促使其各自的相关人员完成以下事项:受让方
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收购价款至转让方;公司出具更新后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
书,证明截至交割日利德曼已成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市监局就变更各转让方任命
的董事进行变更登记所需文件;终止协议应由协议各方于交割日适当签署。

    3、各方认可收购价款包括了所有转让方应付的预提所得税。

    4、在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日全额支付收购价款后,被转让股权的
所有权应转移至受让方所有,受让方是被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人,并不受任何妨
碍地享有该等被转让股权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六)终止

    本协议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如果交割未在最终期限日或之前发生,转
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无论是否存在其他约定,如本协议依据本条终止,则在不
影响本协议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定金应自最终期限日
后的次日起归属于德国德赛所有。

    (七)违约及赔偿责任


                                   13
    1、构成违约的每一方(“违约方”)同意对另一方(“守约方”)因违约方对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而可能发
生或招致的一切权利主张、诉讼、损害、损失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法律
费用和支出)(合称“损失”)进行赔偿并使其免于损害。

    2、本协议中陈述和保证应于交割后一年内仍然持续有效。

    3、各方同意,对于因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而对各转让方提出的任何索赔,
转让方对受让方根据本协议提出的所有此类索赔的全部责任上限为该转让方实
际收到的收购价款的 30%。

    4、为免疑义,终止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得免除各转让方或受让方就违反
本协议中保证、陈述或承诺而应承担的责任,或阻止任一转让方或受让方根据本
协议寻求救济。

    (八)其他

    本协议自以下前提满足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且本次交
易已经利德曼股东大会批准。

    七、交易目的、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目的

    公司于 2014 年度非同一控制合并取得德赛系统股权时与德国德赛、钱盈颖、
丁耀良共同签订了《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合资经营合
同》,合同中约定了少数股东股权强制出售权条款;公司于 2014 年度非同一控制
合并取得德赛产品股权时与德国德赛共同签订了《德赛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
司经修订和重述的合资经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少数股东股权强制出售权条款。
后因标的公司经营业绩触发中小股东的退出事件,2020 年,公司收到持有德赛
系统少数股东德国德赛、丁耀良、钱盈颖要求启动强制出售其持有的德赛系统股
权程序的书面通知,以及德国德赛要求启动强制出售其持有的德赛产品股权程序
的书面通知。本次交易主要为公司履行上述合资经营合同的项下义务。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4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收购股权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
金。本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对公司
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完
成后,两家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效率、进一步
实现业务和经营管理协同,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三)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各方尚需推进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和股权交割工作,可能存在交易各方对本次交易产生异议而导致交易终止的风
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 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与丁耀良未发生其
他关联交易事项。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核查,本次交易是公司为履行已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的项下义务,同
时,也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就收购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等程
序,评估机构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本次
交易定价是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经公司与标的公司少数股东共同协商
确定,交易价格不会损害非关联方利益。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允和公平的原则,
定价客观、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德赛系统、德赛产品
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表示认可,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


                                  15
限公司、德赛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
为履行已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的项下义务,具有必要性,同时,本次交易也符合
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定价是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经
公司与两家标的公司少数股东共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会损害非关联方
利益,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利德曼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德赛系统、德赛产品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
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
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1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德赛系统、德赛产品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嘉煦                  蔡诗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