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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2-24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3-00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药集团(广

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广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
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京 011
5 民初 7415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公司因
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缴纳上诉费用。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国药广州的《上诉状》,国药广州因不服(2021)京 0115 民初 7415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公司提交上诉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二)上诉人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 0115 民
初 7415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2、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
全部反诉请求。
    3、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负担。
    二、国药广州提交上诉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2021)京 0115 民初 7415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国药

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利德曼生
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84984.09 元及利息(利息以 584984.09 元为基
数,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改判驳回北京利德曼生化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撤销(2021)京 0115 民初 7415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北京

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国药集团(广州)医
疗器械有限公司返还货款 1163285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1632850 元为基

数,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
有限公司向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对应的货物(如无法返还,

则扣减相应货款)”,改判支持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反诉
请求第 2 项,即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国药集团(广州)医疗

器械有限公司给付库存货物价值金额 13250317.22 元及利息损失(自 2021
年 4 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服返还货款少算本金金额 1617467.22
元及利息起算时间);
    3、撤销(2021)京 0115 民初 7415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北京

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国药集团(广州)医
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9630003.31 元及利息(利息以 19630003.31 元

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改判支持国药集团(广州)医
疗器械有限公司增加反诉请求第 1 项、第 2 项,即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

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本
金 19,630,003.31 元及给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 19,630,003.31 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 1,292,622 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还清
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暂算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为 1,683,675 元);(不服利息起算时间);
    4、支持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反诉请求第 1 项,即北
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给付

14,334,210.54 元及利息损失(自 2020 年 7 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5、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公司上诉费缴纳凭证。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