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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3-2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
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
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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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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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
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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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
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知情人档案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
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 5 个交易日内交证券部备案。证券部有权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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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
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
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
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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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
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
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部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登记后该表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
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
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
名单告知证券部,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部进行登记,如果下
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5、证券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
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6、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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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
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外
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
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
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相关
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
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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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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