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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03-25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利德曼生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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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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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除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
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第 3
至 6 条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或不得发生:
       1.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
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
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或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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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
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六)公司与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
交易免予报告。
    (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
等受限方式)导致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可免予报告。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
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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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
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
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
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
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
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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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以下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
款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报告方
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后,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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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以下异常波动和传闻,应按照以下程序及时报告: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
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
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
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广告传媒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
日给予回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
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
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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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
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
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
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
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
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证券事务代表。部门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
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
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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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代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人。报告
人向证券事务代表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
大信息: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项时。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
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的主要
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
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
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
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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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
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管理及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
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
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
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
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
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
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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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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