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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3-2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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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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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内容是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的原则下,及时向投
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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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公司董事
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工作活动。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
工作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确定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保证内部信息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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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向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报告应披露事项,以便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
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十八条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
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
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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