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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25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3-023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

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等问题,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
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并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
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
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有

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 15 号》
《解释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

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根据《解释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
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
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
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

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
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

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
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

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

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

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
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
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

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
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

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
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解释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

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
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
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
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
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

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
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
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

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
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

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
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

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
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

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
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
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
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
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

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

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
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
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
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更。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
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

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