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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内部审计制度2023-03-25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规范企业依法
合规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实现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拥
有管理权的参股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制
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系统评价、审计和监督,维
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各类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
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
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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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由独立董事任召集人的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
制度。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负责人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
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
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
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除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总裁等汇
报外,不得对外泄漏。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和下属企业,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
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和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和下属企业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经济
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且,每季度在公司总裁办公会上
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
    (五)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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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 年度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经济责任审计;
    (四)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五)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六) 公司领导和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宜。
    内部审计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涵盖公司经营与投资活动中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
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审计涵盖的业务环
节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工作权限如下:
    (一)召开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
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内部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部门与
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参加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
培训;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或在董事会
和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经董事长批准后,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经
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生产、经营、财务
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相关文件资料、重要经营决策文件等;必要时可
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
    (四)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
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五)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检查被审计
信息系统获取系统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六)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
或个人进行询问,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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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及
时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八)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及对有
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九)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事项造成损失的
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
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报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十)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严格遵守
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
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部门(单位)
或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公司应当追究
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确定的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
度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可根据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实施阶段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计准备阶段。按照已审批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
确定项目审计计划。超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内部审计项目,报授权审批机
构审批后实施。包括成立审计项目小组,审前调查与沟通,编制审计方案,在审
计项目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审计事项,可在进驻被审计单位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审计类型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通过规范的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三)审计报告阶段。包括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建议,征求被审计单位
或相关部门意见。
    (四)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交的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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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检
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
或相关负责人,审计部门有权提出处置意见。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至少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
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出
具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如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
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在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公司董事会秘
书代表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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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
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
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项目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
定期归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各部门查阅,应先经
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
等需查阅,须经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
轻重,向公司提出给与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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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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