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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03-25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
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
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
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
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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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
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实施与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
模;
    (六)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
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
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限内,单日最高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委托理财金额低于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可以由总裁审批。
    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事项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以
其规定为准。

                    第四章 委托理财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
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
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相关决策程序后,由公司总裁负责,组织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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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负责。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受托人资信状况、
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
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裁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
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
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
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
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一条 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
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
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
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含)独立
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品种、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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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
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三)受托方或资金使
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修改时亦同。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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