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2018-12-2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2018]海字第 080-1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 65219696 传真:(010) 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2018]海字第 080-1 号
致: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荣科科技、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对
象名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
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
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
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荣科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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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其他专业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1、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并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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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向 35 名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30.00 万份,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80.00 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
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相
关事项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授予日在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二)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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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属于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一)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激励计划》,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42 人,向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30.00
万份,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80.00 万股。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为 6.01 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01 元/股。
(二)根据公司监事会出具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监事会
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三)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共计 42 人,向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30.00 万份,向 7 名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280.00 万股。
根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同意向 35 名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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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授予股票期权 530.00 万份,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80.00 万股。
(四)根据公司发布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向 35 名激励对象以 6.01 元/股的行权价格授予股
票期权 530.00 万份,向 7 名激励对象以 3.01 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
280.00 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与《激励
计划》不存在差异。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公司<2018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需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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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1、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荣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会审字[2018]2043 号)、《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
度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承诺,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
k.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
typub/)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检索查询,激励
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授予条件未达成的情形,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
授权、授予日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授予条件成就等事项,均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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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__________________
胡政生:__________________
2018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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