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 第 22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立即组织落实关注函中 的相关问题。现就关注函问题回复如下: 1. 请核查并说明银行账户被冻结日期、情况及原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银行存款余额、银行账户设立情况、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银行账户个 数的比例、其他可用银行账户情况、合计被冻结金额占你公司银行存款余额的 比例,并说明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融资活动产生的 具体影响,你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和后续安排。 回复: (1)公司银行账户历史冻结、解除冻结情况及原因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银行账户历史冻结及解除冻结情况如下: 冻结日冻 截止解除日 解除冻结日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性质 冻结日期 结金额 冻结金额 冻结事项 期 (万元) (万元) 2021 年 12 月 2022 年 4 月 1,351.23 1,692.04 冻结事项一 27 日 2日 2022 年 3 月 2 1,391.21 冻结事项三 日 21050140000 2022 年 4 月 建设银行 xx 支行 基本户 2,198.94 80000xxxx 27 日 荣科科技股份 2022 年 3 月 17 1,589.80 冻结事项三 有限公司 日 2022 年 4 月 24 2022 年 4 月 2,145.46 1,982.14 冻结事项一 日 29 日 22100000101 2022 年 1 月 14 2022 年 3 月 浙商银行 xx 分行 一般户 1,646.83 1,646.83 冻结事项二 2010009xxxx 日 17 日 2022 年 2 月 25 598.51 冻结事项三 日 12490246371 2022 年 4 月 招商银行 xx 分行 一般户 1,378.85 xxxx 27 日 2022 年 3 月 17 847.67 冻结事项三 日 05012004010 募投理财 2022 年 4 月 24 2022 年 4 月 抚顺银行 xx 支行 1,427.74 1,428.11 冻结事项一 0000xxxx 账户 日 29 日 05012000014 2022 年 4 月 24 2022 年 4 月 抚顺银行 xx 支行 募投专户 554.40 554.40 冻结事项一 0000xxxx 日 29 日 ① 冻结事项一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与债权人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 债务人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为国 科实业应付中汇传媒 10,629,666.00 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10,629,666.00 元本金及利息。因国科实业未按期偿还债务,中汇传媒向辽宁省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建设银行 xx 支行 账户因前述担保事项被冻结 13,512,311.97 元。后续国科实业以自身银行账户冻 结方式取代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于 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前述被冻结的 13,512,311.97 元被解除冻结。后续中汇传媒以追加利息及违约金为由,向沈河 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追加诉讼请求额 19,821,424.73 元,公司建 设银行 xx 支行账户、抚顺银行 xx 支行账户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被冻结金额合计 39,642,849.46 元。截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因前诉担保共有 39,646,597.27 元账户资金处于冻结状态,前述担保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针对上述事宜,中汇传媒和国科实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达成和解,签署了 《协议书》,国科实业将履行还款义务,并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 调解书》后,中汇传媒同意免除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中 公司应承担的保证责任。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已取得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 书》,法院裁定解除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2022 年 4 月 29 日,上述被冻结的 银行账户已全部解除冻结。 ②冻结事项二 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与债权人中汇传媒、债务人崔万田签订《保证合同》, 为崔万田应付中汇传媒的 15,200,000.00 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 额为 15,200,000.00 元本金及利息。后续中汇传媒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申请财产保全,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浙商银行 xx 分行账户因前述担 保事项被冻结 16,468,300.00 元。截至审计报告日,崔万田已经向中汇传媒完全 履行了债务偿还义务,中汇传媒与公司、崔万田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了结, 上述公司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前述担保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③冻结事项三 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捷能) 向盘锦银行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 23,000.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因盘锦捷能在贷 款期间欠息,盘锦银行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国科实 业(另一担保方)及自然人霍起就盘锦捷能所欠盘锦银行借款 23,000.00 万元及 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追讨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2 年 2 月 24 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2)辽 1103 民初 353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冻结公司名下招商银行 xx 分行账户内存款。2022 年 2 月 28 日,盘 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2)辽 1103 民初 35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 冻结公司名下建设银行 xx 支行账户内存款。法院于 2022 年 2-3 月期间陆续冻结 公司招商银行 xx 分行账户及及建设银行 xx 支行,冻结期间招商银行账户最高余 额 13,788,533.65 元,建设银行账户最高余额 21,989,430.69 元。2022 年 4 月 25 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2)辽 1103 民初 353 号之三民事裁定 书,裁定解除对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2022 年 4 月 27 日,上述相关冻结已解除, 但相关担保责任尚未解除。前述担保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公司银行账户设立情况及冻结资金占比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冻结银行存款金额 1,351.23 万元,占公司当 日银行存款余额 41,108.54 万元的比例为 3.29%,占公司当日货币资金余额 41,475.81 万元的比例为 3.26%。被冻结银行账户 1 个,占公司全部 73 个银行账 户的个数比例为 1.37%。 截止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年报披露日,公司冻结银行存款金额 3,964.66 万,占公司当日银行存款余额 18,629.19 万元的比例为 21.28%,占公司当日货币 资金余额 18,921.50 万元的比例为 20.95%。被冻结银行账户 3 个,占公司全部 76 个银行账户的个数比例为 3.95%。 截止 2022 年 4 月 29 日,前述银行账户已经全部解冻,公司全部银行账户均 为正常状态,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19,440.59 万元,银行存款余额 19,147.20 万元。 (3)银行账户历史冻结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融资活动产生的具体影响 自银行账户首次被冻结之日起,公司立即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合理调配资 金、打通客户回款渠道、充分利用银行授信额度等,将冻结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活动、融资活动资金需求的影响最小化。 就母公司而言,从账户首次冻结至全部解除冻结期间,公司通过其他可用 银行账户,保障了税金、社保、员工工资、采购款、经营费用的正常支付,从 2021 年 12 月 28 日首次冻结次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全部解冻前日,共支付 10,008.69 万元;同时,在此期间,母公司还如期偿还了共 8 笔到期银行借款本 息,金额合计 5,319.60 万元。抚顺银行募投资金账户因冻结时间较短,募投项 目相关支出正常,亦未受到实质影响。除母公司外,合并范围内其他分子公司无 担保事项,无账户冻结,所有银行账户均收支正常。 综上,前述银行账户历史冻结情况,未对公司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融资 活动产生实质影响。 (4)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和后续安排 自银行账户首次被冻结之日起,公司管理层、股东方多次与债权人、债务 人沟通,积极推进冻结账户解冻及相关担保责任解除,截止 2022 年 4 月 29 日, 前述冻结银行账户已全部解冻,冻结事项一、二的担保责任已解除。 2. 请结合前述问题及答复说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否属于你公司主要银行 账户、你公司是否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第 9.4 条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的主要 银行账户,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 响,截至目前,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均不处于冻结状态,不存在导致公司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的情形。但如 上述违规担保事项不能在一个月(即 2022 年 5 月 27 日)内解决,则公司的上述 情形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 的第五项的情形。 3. 《公告》显示,因与中汇传媒债务纠纷,你公司银行账户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被冻结 1,351.12 万元,后于 2022 年 4 月 2 日被解除冻结,后续中汇传媒 以追加利息及违约金为由,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追加诉 讼请求额 1,982.14 万元,公司银行账户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被再次冻结,但你 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你公司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如是,请参照问题 1 补充披露具体情形。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公司自查,除前述历史冻结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银 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 4. 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