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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科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5-06  

                                                                                       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

致: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就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
函〔2022〕第 22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所述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上市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为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
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回复《关注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
公告。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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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结合前述问题及答复说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否属于你公司主要银
行账户、你公司是否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9.4 条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清单、法院作出的关于冻结银行账户的裁定书、公
告等相关资料及公司作出的说明,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共有 3 个银行账
户存在被冻结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性质        冻结日期         冻结金额

           建设银行   2105014000080
                                        基本户     2022 年 4 月 24 日   1,982.14
            xx 支行     000xxxx
荣科科技
           抚顺银行   0501200401000   募投理财账
股份有限                                           2022 年 4 月 24 日   1,428.11
            xx 支行      00xxxx          户
  公司
           抚顺银行   0501200001400
                                       募投专户    2022 年 4 月 24 日    554.40
            xx 支行      00xxxx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前述被冻结的 3 个银行账户
均已解除冻结。另外,根据公司提供的其开立的银行账户状态说明以及查询截图,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均不处于冻结状态。

    (二)被冻结银行账户是否属于公司主要账户

    1. 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清单和出具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合并范围内)共有银行账户 76 个,被冻结银行
账户占公司全部银行账户个数的比例为 3.95%。

    2. 根据公司提供的被冻结账户基本情况,截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被
冻结银行存款金额 3,964.66 万,占公司当日银行存款余额 18,629.19 万元的比例
为 21.28%,占公司当日货币资金余额 18,921.50 万元的比例为 20.95%。

    3. 根据公司提供的关于被冻结账户的说明、被冻结账户银行流水等资料:
                                                                     法律意见


    (1)被冻结的建设银行 xx 支行的账户为公司基本户,该账户主要用于公司
员工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开展招投标业务等,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首次冻结次日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账户解冻日期间,公司通过其他
银行账户,保障了税金、社保、员工工资、采购款、经营费用的正常支付,其冻
结情况未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被冻结的抚顺银行 xx 支行的两个账号为公司的募投理财账户和募投专
户,账户冻结时间较短,募投项目相关支出正常;且该两个账号系募集资金专户,
非公司日常经营主要使用的账号,其冻结情况对公司的整体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
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截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前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已全部解除冻结,上述银行账户
被冻结的情形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的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中“(二)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

    (三)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及进展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司共有 3 项对外违规担保:

    1. 违规担保事项一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与债权人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
债务人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为国
科实业应付中汇传媒 10,629,666.00 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10,629,666.00 元本金及利息。

    中汇传媒、国科实业和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达成和解,签署了《协议书》,
国科实业将履行还款义务,并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辽 0103 民
初 1450 号《民事调解书》,中汇传媒同意免除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签署的《保
证合同》中公司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至此,公司对该担保事项的担保责任已解除。

    2. 违规担保事项二
                                                                 法律意见


    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与债权人中汇传媒、债务人崔万田签订《协议书》,
为崔万田应付中汇传媒的 15,200,000.00 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
额为 15,200,000.00 元本金及利息。

    根据中汇传媒出具的说明,崔万田已经向中汇传媒完全履行了债务偿还义
务,中汇传媒与公司、崔万田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了结,公司的担保责任已
解除。

    至此,公司对该担保事项的担保责任已解除。

    3. 违规担保事项三

    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向盘锦银行取得的流动
资金贷款 23,000.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债权人目前已撤回起诉,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
预计在一个月内解除公司相关的担保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市规则》第 9.4 条和第 9.5 条的规定,如公司在一
个月内不能解决该项违规担保,则将触发《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五)项规定
的“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
形严重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前述被冻结的三个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
账号,截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前述被冻结的三个银行账户均已解除冻结;截至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三项违规担保尚有一项没有解除,公司已积极与相关方
沟通并预计在一个月内予以解决,若公司在一个月内没有解决该违规担保事项,
公司将触发《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

    本法律意见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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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__________________




                                          于绍水: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