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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独立意见2022-12-07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独立意见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独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我们作为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贵部下
发的《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426 号)
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如下:
    问题 1. 请说明你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判断公司对盘锦捷能的违规担保责
任已解除的依据,你公司与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盘锦捷能等方是否签订其他附加协
议,是否存在其他附加条件及义务。如是,请补充披露协议内容、附加条件及义务,
签订时间等信息,你公司前期未如实披露的原因;如否,请说明本次公司收到传票
的原因,你公司违规担保责任是否完全解除。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保荐机构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判断公司对盘锦捷能的违规担保责任已解除的依
据,公司与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盘锦捷能等方是否签订其他附加协议,是否存在其
他附加条件及义务。
    经核查,公司对盘锦捷能的违规担保责任背景及解除过程如下:
    2021 年 10 月 19 日,国科实业、公司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以下
简称“盘锦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捷
能”)向盘锦银行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 23,00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盘锦捷能贷款逾期,盘锦银行于 2022 年 1 月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公司、国科实业及自然人霍起(另一担保方)就盘锦捷能所欠款 23,00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追讨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2 年 4 月 25 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辽 1103 民初 353 号
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根据原告盘锦银行申请,法院已准许其撤回对公司、国科实业
的起诉;2022 年 5 月 20 日,盘锦银行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已与公司达成和解,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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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在解除本项违规担保责任的过程中,与盘锦银行、盘
锦捷能等方未签订其他附加协议,不存在其他附加条件及义务。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2021 年
度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司于 2021 年形成的包括对盘锦捷能的
违规担保责任在内的三笔违规对外关联担保责任均已解除。
    根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核查意见、公司《关于对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司在解除本项违规担保责任的过程中,与盘锦银行、
盘锦捷能等方未签订其他附加协议,不存在其他附加条件及义务。
   二、本次公司收到传票的原因,公司违规担保责任是否完全解除。
    经核查,公司近日收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22)辽 1103
民初 4207 号],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后,
公司积极与相关各方沟通询问,了解本次涉诉的相关情况。最终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收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2022 年 1 月 26 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盘锦银行与国科实业、公司、
霍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号为 (2022)辽 1103 民初 353 号。后经当事人同意,盘锦市
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准许盘锦银行撤诉,并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对国
科实业、公司的撤诉裁定及解除保全裁定书。该案审结后,被告霍起不服判决结果
上诉至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裁定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
民法院重审,并于 10 月 14 日立案重审,案号为(2022)辽 1103 民初 4207 号。由于
立案庭工作人员系统操作失误将原审当事人全部导入(2022)辽 1103 民初 4207 号案
件信息中,导致向公司错误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公司不是(2022)辽
1103 民初 4207 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核查意见、公司《关于对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以及《情况说明》的相关内容,公司对盘锦捷能的违规
担保责任已完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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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系根据盘锦银行 2022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书面文件
确认盘锦银行已撤销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在解除对盘锦捷能违规担保责任的
过程中,与盘锦银行、盘锦捷能等方未签订其他附加协议,不存在其他附加条件及
义务。公司对盘锦捷能的违规担保责任已完全解除。

    问题 2. 《专项审核报告》显示,根据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同意
免除 2021 年 6 月 21 日中汇传媒与国科实业、你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你公司
的保证责任。请进一步说明你公司对国科实业违规担保的解除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
未披露的协议或约定,你公司及国科实业的担保是否仍负有其他义务与责任,你公
司关于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保
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核查,公司上述违规担保责任背景及解除过程如下: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与债权人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
债务人国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为国科实业应付中汇传媒 10,629,666.00 元债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10,629,666.00 元本金及利息。
    因国科实业未按期偿还债务,中汇传媒于 2021 年 12 月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22 年 4 月 28 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辽 0103 民初 1450 号
《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债权人中汇传媒已同意免除前述《保证合同》中公
司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经自查,本次公司对国科实业违规担保的解除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
或约定,公司对国科实业的担保不负有其他义务与责任,国科实业对上述事项的纠
纷仍负有义务及责任。公司关于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的披露真实、准确。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独立意见》之盖章页)




独立董事:




              罗新建              南   霖                刘爱民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