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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科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2022-12-07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特别提示:

    关于本次《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
关注函〔2022〕第 426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问题 3“请结合前述问题及答
复,说明你公司目前是否构成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节严重情形,你公司
是否触及我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第 9.5 条
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目前公司、独立董事、律师正在进行核查,不
晚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发表明确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收到关注函。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立即组织落实关注函中的相关问题。现就关注函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1. 请说明你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判断公司对盘锦捷能的违规担保责
任已解除的依据,你公司与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盘锦捷能等方是否签订其他附加协
议,是否存在其他附加条件及义务。如是,请补充披露协议内容、附加条件及义务,
签订时间等信息,你公司前期未如实披露的原因;如否,请说明本次公司收到传票
的原因,你公司违规担保责任是否完全解除。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保荐机构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判断公司对盘锦捷能的违规担保责任已解除的依
据,公司与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盘锦捷能等方是否签订其他附加协议,是否存在其
他附加条件及义务。
    公司对盘锦捷能的违规担保责任背景及解除过程如下:
    2021 年 10 月 19 日,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科实业”与原实际控制人何任晖安排,公司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以
下简称“盘锦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
锦捷能”)向盘锦银行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 23,000.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因盘锦捷能在贷款期间欠息,盘锦银行于 2022 年 1 月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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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国科实业(另一担保方)及自然人霍起就盘锦捷能所欠盘
锦银行借款 23,00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追讨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等债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 年 4 月 25 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辽 1103 民初 353 号
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根据原告盘锦银行申请,法院已准许其撤回对公司、国科实业
的起诉;2022 年 5 月 20 日,盘锦银行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已与荣科科技达成和解,
撤销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在本项违规担保责任的解除过程中,与盘锦银行、
盘锦捷能等方未签订其他附加协议,不存在其他附加条件及义务。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2021 年
度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司于 2021 年形成的包括对盘锦捷能的
违规担保责任在内的三笔违规对外关联担保责任均已解除。
    根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核查意见、荣科科技独立董事
发表的意见,公司在本项违规担保责任的解除过程中,与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盘锦
捷能等方未签订其他附加协议,不存在其他附加条件及义务。
   二、本次公司收到传票的原因,公司违规担保责任是否完全解除。
    2022 年 12 月 1 日,公司收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
具体内容如下:
    2022 年 1 月 26 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盘锦银行与国科实业、公司、
霍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号为 (2022)辽 1103 民初 353 号。后经当事人同意,盘锦市
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准许盘锦银行撤诉,并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对国
科实业、公司的撤诉裁定及解除保全裁定书。该案审结后,被告霍起不服判决结果
上诉至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裁定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
民法院重审,并于 10 月 14 日立案重审,案号为(2022)辽 1103 民初 4207 号。由于
立案庭工作人员系统操作失误将原审当事人全部导入(2022)辽 1103 民初 4207 号案
件信息中,导致向公司错误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公司不是(2022)辽
1103 民初 4207 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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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核查意见、荣科科技独立董事
发表的意见以及《情况说明》的相关内容,公司对盘锦捷能的违规担保责任已完全
解除。

    问题 2. 《专项审核报告》显示,根据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同意
免除 2021 年 6 月 21 日中汇传媒与国科实业、你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你公司
的保证责任。请进一步说明你公司对国科实业违规担保的解除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
未披露的协议或约定,你公司及国科实业的担保是否仍负有其他义务与责任,你公
司关于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保
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上述违规担保责任背景及解除过程如下:
    2021 年 6 月 21 日,根据国科实业、何任晖安排,公司与债权人中汇传媒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债务人国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为国科实业应
付中汇传媒 10,629,666.00 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10,629,666.00
元本金及利息。
    因国科实业未按期偿还债务,中汇传媒于 2021 年 12 月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22 年 4 月 28 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辽 0103 民初 1450 号
《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债权人中汇传媒已同意免除前述《保证合同》中上
市公司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经自查,公司对国科实业违规担保的解除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或约
定,公司对国科实业的担保不负有其他义务与责任,国科实业对上述事项的纠纷仍
负有义务及责任。公司关于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的披露真实、准确。

    问题 3.请结合前述问题及答复,说明你公司目前是否构成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
供担保且情节严重情形,你公司是否触及我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第 9.5 条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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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前述问题的回复及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事实依
据,上述违规担保已解除。根据问题 4 的回复,截至目前,公司已披露的各项违规
担保已经解除,公司不存在因上述担保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9.4 条、第 9.5 条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律师将进一步核查是否
公司存在其他违规担保的情形。
    关于公司是否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9.4条、第9.5条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待公司、独立董事、律师进行核
查后,不晚于2022年12月14日前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4.请你公司及相关方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回复:
    经自查,除历史已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外,公司存在一笔违规担保情况,具体
情况如下:
    2020 年 12 月,丁志伟与崔万田、陈晔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公司及国科实
业为前述协议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15,000 万元及利息。后考虑到上市
公司规范治理及风险管控要求,公司提供担保后两日即协调丁志伟取得其出具的《担
保责任免除函》。免除函明确:丁志伟同意免除公司保证担保责任,公司无需向丁
志伟承担任何连带担保责任。而后丁志伟及其资金方内部出现意见分歧,遂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公司同为被告之一。在同
丁志伟沟通后,丁志伟确认此诉讼中出现公司的内容系失误,丁志伟当日即向湖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11 月 22 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同意丁志伟撤
销对公司的起诉。截至目前,公司上述各项违规担保已经解除,公司不存在因上述
担保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 9.5 条规定的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律师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公司存在其他违
规担保的情形。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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