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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科科技:独立董事2022年述职报告(罗新建)2023-04-21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罗新建)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罗新建)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 年度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
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加相关会议,谨慎审议各项议案,客观表达观点,
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
就本人 2022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 10 次董事会会议、4 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亲自
参加了历次会议,无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在认真阅读董事会各项议案、与公司经
营层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谨慎行使表决权,较好地维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对
历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合
法有效。
    二、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就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人参加对本次
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郑健先生、赵志勇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核查,认为其任
职资格合法,不存在《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
形。因此,同意上述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2、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人对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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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违规担保及重大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
情况,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及违规担保情形。
    (2)关于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本人尊重并接受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意见,对审计报告无异议。本人将持续关注并监
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相关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广
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 2021 年度不进
行利润分配,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情况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本人认为公
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但同时提醒公司需进
一步完善担保审批制度,并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外担保项目的监管,
特别是加强担保风险管理,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所产生的债务风险。同时,强化
公章、合同章等用印审批职责与条件,提升内部审计监察力量与要求,以保证公司
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5)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此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之前,经过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该制度符合公司现
阶段实际情况,同意该项制度。
    (7)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独立意见,本次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8)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9)关于上海今创管理层实现超额利润奖励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该事项经
过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意公司对上海今创管理层实施超额业绩奖励,同意将
此议案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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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关于制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及核销制度》的独立意见,该制度有
利于完善公司财务管理规范,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意制定该制度。
    (11)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
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12)关于本次计提预计负债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基于谨慎性原则和实际情
况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审议本次计提
预计负债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依据充分;本次计提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及财
务状况,同意《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3、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人对以下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
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4、2022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人对董事会聘任
总裁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聘任王功学先生为公司总裁。
    5、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人对以下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2022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
提示性公告》《关于违规担保解除完毕的公告》,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
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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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
查,2022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
规的情况。
    (5)关于提名樊俊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同意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同意以自有资金向公司控股
子公司辽宁荣科智维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上海米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次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因公司违规担保,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426 号)。2022 年 12 月 7 日,根据上述
关注函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回复的相关问题出具了独立意见:
    (1)公司系根据盘锦银行 2022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书面文件确认盘锦银行已撤
销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在解除对盘锦捷能违规担保责任的过程中,与盘锦银
行、盘锦捷能等未签订其他附加协议,不存在其他附加条件及义务。公司对盘锦捷
能的违规担保责任已完全解除。
    (2)经自查,本次对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违规担保的
解除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或约定,公司对国科实业的担保不负有其他义
务与责任,国科实业对中汇传媒有限公司的纠纷仍负有义务及责任。公司关于违规
担保已全面解除的披露真实、准确。
    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要求,独立董事对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暨
股票是否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公司自查,除历史已
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外,还存在一笔历史违规担保事项截至目前,关于公司是否触
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独立董事及公司、律师正在进行核查,并最迟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发表明确意见(详见 2022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收到<
应诉通知书>暨股票是否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8、2022 年 12 月 14 日,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对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担保情形进行了认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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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果表明,截至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其他违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
因历史违规担保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 9.5
条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按照《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对公司的审计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审议通过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1 年度总经理
工作报告》《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拟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按照《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积极参
与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议了《202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及第五届董事会补选
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根据公司事先提供的相关
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在必要时与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沟通、询问;与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2022 年 12 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426 号),根据上述关注函的要求,本人详细了解关
注函相关问题的进展情况,并积极与公司高管进行沟通、问询,采取有效措施督促
公司对违规担保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独立意
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运营情况正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
序。因此,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独立聘请外
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此外,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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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书》,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辽宁证监
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以此为戒,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
法规的学习,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以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持续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罗新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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