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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科科技:荣科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报道及传递公司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
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前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披露。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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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内部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
    (三)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因工作原因
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因工作原因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五)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交易事项的收购(转让)方及其一致行
动人的交易关联人;
    (六) 因履行公司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如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
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审批的其他人员等;
    (七) 因重大事项公司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
重大事项的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
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
信息内容,填写相关档案并报送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
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
    第九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
工作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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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的时间以及所签署的保密条款(如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和各项目组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按要求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
信息保密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章规定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要求填写本机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
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
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
息。公司财务部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
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
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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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
动。
       第十九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
用《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
事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
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
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
宁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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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照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荣 科 科 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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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注 2)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                                               内幕信息事项           :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情人员姓名   或股东代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荣科科技                                                         公司代码: 300290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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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
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
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
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
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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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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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公司简称:荣科科技                                        公司代码: 300290


重大事项概述: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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