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荣科科技 (300290)
  • 21.18
  • +0.31
  • 1.49%
2025-02-21 15:00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荣科科技: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2023-04-21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荣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科技”、“上市公司”、“公司”)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
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上市公司出具
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荣科科技内部控制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内审部门、审计委员会工作文件,对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进行访谈;核查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包括公章用印制度、流程管理制度在
内的内控制度;查阅公司董事会披露的《评价报告》、并查阅督导期内曾经存在
违规对外担保相关担保合同、诉讼纠纷相关法院裁定、冻结银行存款通知、发放
被冻结账户银行函证,查阅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违规担保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上市公司出具的《关
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荣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还对荣科科技执行了定期现场检查及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专项现场

                                   1
检查程序,并查阅了针对违规对外担保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之中国证监会
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过上述工作,保荐机构从荣科科技控制环境、内部控
制制度建设与完善、内部控制实际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
性、有效性和《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财务报告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问题。

    (一)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号、中国证监会辽
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1号,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公司
先后为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崔万田和盘锦捷能实业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5,582.97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
关事项直到2022年4月29日才在《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
称《信披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
月修订)第7.1.14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7.2.13条第一款的规定,
荣科科技应当在发生上述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后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1号,2022年4月19
日,公司收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2022)辽
1103民初353号》等司法文书,涉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诉公司承担
2.3亿元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未及时就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


                                   2
至2022年4月29日才在《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被责令改正、被给予警告并被处以罚款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措施、公司受到被出具警示函,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的
行政监管措施,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上市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

    “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董事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除违规担保
的情形,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截至2022年4月29日,公司已披露上述对外担保
及相关诉讼;截至2022年5月20日上述违规担保事宜己全部解除,经过上述整改,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
陷。

    此外,针对违规担保及信息披露违规的事项,公司已对内控中存在的缺陷进
行深刻反思,通过完善并落实内部控制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对外担保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的环节。同时,要求杜绝有关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提高上市公司的规
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其他与公司内部控制的有关事项

    其他与公司内部控制的有关事项内容详见报告期内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相
关临时性公告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定
期现场检查报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暨专项现场检查报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荣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相关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评价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重大方

                                     3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
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关于内部控制的核查意见及发现的问题

    通过对荣科科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
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能部分满足公司需要,在执行方面存在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重要缺陷,需进一步对内部控制进行梳理、改进与完善并严格执行,
以适应公司目前的业务与管理现状。

    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将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建磊                   赵胜彬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4 月 2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