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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科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3-04-28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3 年 4 月 28 日,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
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
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22023001 号、0022023002 号)因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何任晖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董事、原实际控制人
何任晖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 号,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9)。
    今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2 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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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当事人: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科技),住所: 辽宁省沈阳市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7 甲 3 号。
       何任晖,男,1973 年 7 月出生,时任荣科科技董事长、总裁,案涉期间荣科科
技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卧虎桥。
       崔万田,男,1973 年 5 月出生,时任荣科科技董事,住址: 沈阳市皇姑区辽河
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荣科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荣科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为荣科科技控股股东,
何任晖为荣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崔万田为荣科科技时任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
项,国科实业、崔万田为荣科科技的关联人。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
       2021 年 6 月 21 日,荣科科技与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国
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国科实业对中汇传媒的 1,062.97 万元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 年 7 月 21 日,荣科科技与崔万田、中汇传媒签订《协议书》,约定荣科
科技为崔万田对中汇传媒 1,520 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 年 10 月 19 日,荣科科技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以下简称盘
锦银行兴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对盘
锦银行兴建支行 2.3 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金额占荣科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 16.84%。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7.1.14 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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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第一项、第六项及第 7.2.13 条第一款的规定,荣科科技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
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企业工商资料、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和文件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荣科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事项,违反了《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认定如下:何任晖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组织实施荣科科
技上述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事项,未勤勉尽责,系荣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崔万田作为时任董事,参与、知悉荣科科技对于其个人债务
进行关联担保,未向公司及时报告该事项,未勤勉尽责,系荣科科技未及时披露对
其个人进行关联担保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何任晖作为案涉期间荣科科技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荣科科技实施关联担保
及重大担保,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荣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何任晖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 80 万元;
    三、对崔万田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
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辽宁证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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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
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 科 科 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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