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英装备: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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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691
受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深
证上[2022]439 号),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
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
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沈
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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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联系方式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五)13:00 时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产业区
东区飞云路 3 号三楼 306 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 9:15 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3 人(合计代表 4 个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
78,39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96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理人 1 人(合计代表 2 个法人股东),所持股份 78,368,1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7.9551%;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所持股份 21,9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078%。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
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本所见证律师通过视
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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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清点出席现场会议
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
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时,对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外)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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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路 悦
韩 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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