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五网: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Nanjing,China Post Code: 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章海林先生主持。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
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
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
提交的文件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2 点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 99 号省建
大厦 B 座 16 楼公司会议室(16F-1)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14 日
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43,081,5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3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43,081,5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32%;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
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也
出席了会议,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
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会议以 43,081,56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其中,未有中小投资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国强 冯 辕
黄萍萍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