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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盾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23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修改决定。为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修改决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权激励;
 1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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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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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决议。
    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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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4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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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聘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
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 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
方案;                                   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3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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