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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盾股份: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21-04-30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1]006757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1-1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1]006757号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
盾 股 份 ) 2020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并 出 具 了 【 大 华 审 字
[2021]008867 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蓝盾股份编制的
后附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
明细表已由蓝盾股份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监管机
构”)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关
于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
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
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
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
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
                                   第1页
                                       大华核字[2021]006757 号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
理保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蓝盾股份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
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
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和对分发的限制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蓝盾股份为满足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8867 号】审计
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张晓辉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熊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 2页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关于
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i      备注
营业收入                                                 1,045,544,313.46        /        ——
减: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
      其中: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        /        ——
              非金融机构的类金融业务收入                                -        /        ——
              新增的贸易等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产
                                                                        -        /        ——
              生的收入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
                                                                        -        /        ——
              产生的收入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
                                                                        -        /        ——
              日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
       其中:未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
                                                                        -        /        ——
             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        /        ——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20,928,166.17         /        ——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
                                                                        -        /        ——
              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1,024,616,147.29      ——       ——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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